2005年2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如何维护弱势股东权益

嘉兴市韩女士来电:
  公司控股人操纵董事会对在公司任职不同的股东在同一时间段内因不同原因的退股,给予不同的退股价格(对自行提出退股的小股东和个别在职董事等弱势股东按1:1的比例退给其股本;而对落选的董事,则强行其退股,并按1:1.2的比例退给其股本,两者退股的时间间隔不到一个月)。公司控股人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公司法》中“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
  本报作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一旦入股不得采取你说的方式退股,但可以被其他股东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外的人,具体情况要看公司的章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另外,收购或转让的价格是可以不同的,并不违法。